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2396 证券简称:先创股份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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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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