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2398 证券简称:玉城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玉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玉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海玉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玉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秘书一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事务和规范运作培训事务,负责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规划运作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良好沟通技能;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及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或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应当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
工作的移交手续。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必须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规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