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爱维尔金属成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19]第0095号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31层邮编:100022
电话:010-58698899(总机) 传真:010-58699666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邮箱:liuheyi@zhongyinlawyer.com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爱维尔金属成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法意字(2019)第0095号
致:辽宁爱维尔金属成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辽宁爱维尔金属成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发布了《辽宁爱维尔金属成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8年5月16日上午9:30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梁云芳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6250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00%。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贵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2,5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2,5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关于希格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