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872404 证券简称:博瑞生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北博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博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湖北博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
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湖北博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职责。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
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五)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时,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
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独立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分
之一的员工代表。
第九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员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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