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湖北博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博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博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
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
博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
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
(含 1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
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
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或者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重
大事项。
第十条 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
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
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和归口部门,参与研
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
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
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
备;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
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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