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2406 证券简称:三同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三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三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山东三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三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
全体股东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
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的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股东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出席会议的股东无法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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