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2-04 15:04:02 股吧网页版
邦威防护: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12-04


证券代码:872408 证券简称:邦威防护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等其他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
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该严格防止
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监管,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关联方拟用非现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