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04
证券代码:872408 证券简称:邦威防护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 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 股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 东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一)项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必需。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 股份的活动。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项、第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收购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或者注销。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牌后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姓名;
(二)股东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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