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2408 证券简称:邦威防护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资产拆分上市或挂牌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
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
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
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
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第八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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