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72413 证券简称:利化爆破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在现有的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沙、石料销售”,并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益,规范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权益,规范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爆破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凭有效《爆破 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凭有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营)、各类爆破技术与 作业单位许可证》经营)、各类爆破技术与
拆除工程,土石方施工工 程,隧道工程施 拆除工程,土石方施工工程,隧道工程施工,喷锚加固技术与工程的技术服务及施 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石料销售,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 喷锚加固技术与工程的技术服务及施工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情形的,应当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收 或者注销。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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