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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3 15:42:56 股吧网页版
天大仪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72414 证券简称:天大仪器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成都天大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天大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天大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公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股份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财务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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