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2418 证券简称:泰铂科技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表决权和监督等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达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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