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2418 证券简称:泰铂科技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泰铂(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
《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担保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五) 公司之联营公司。
第十二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按照特别决议的表决要求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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