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8 15:36:44 股吧网页版
方向传媒: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苏州方向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方向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苏州方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发起人,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8689164178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12月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苏州方向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劳动路 66 号(3 号楼 303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为: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为股东创造效益,为员工创造事业平台,为社会创造价值。以科学的管理促进企业与专业的创新,不断加强和完善集体自我规范化、效能化、制度化建设,更快更好的实现企业目标与客户利益。执着于本,纵深发展;专业精准,方案多元;立于国标,誉满内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影视制作发行;摄影摄像服务;影视器材研发、生产、租赁;影棚租赁;演艺、展览、会议、文化体育活动策划执行;展示场馆设计、施工;演播室转播车设计、集成、施工;室内外装饰及景观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安装;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平面设计、文旅产品设计、工业设计。销售:视听器材、影视器材、通讯器材、计算机及周边产品、建筑材料、纺织品、广告材料、工艺礼品、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3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 权 3,000,000 69.77 净资产折股

2 林 颖 325,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