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2425 证券简称:仕全兴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武汉仕全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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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仕全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武汉仕全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仕全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公司下属企业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管理制度之规定。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 1 项第(一)点至第(三)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第十一条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在审议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制度第十条关于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事会应提出预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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