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2425 证券简称:仕全兴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武汉仕全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仕全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仕全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仕全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实施股权激励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专门部门办理。同时,公司所指定的专门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12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财务总监、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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