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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30

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关于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关于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根据贵司下发的《关于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途国旅”、“公司”),已会同主办券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相同。

本回复的字体:

仿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部分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公司主营业务为旅行社业务。(1)请公司结合旅游业运营模式说明供应商主要供应产品或服务的内容,说明该等运营模式是否符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2)请列表说明公司、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公司下辖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以及合作旅行社是否具备经营业务所需许可、备案、登记,是否存在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公司是否符合“依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3)公司所属各旅行社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4)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旗下所有营运车辆信息、导游员的导游资格证书与导游IC卡,是否存在个人车辆、导游挂靠公司旅行社和私自承揽业务的情形、规范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维权纠纷与法律纠纷。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请公司结合旅游业运营模式说明供应商主要供应产品或服务的内容,说明该等运营模式是否符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公司采购模式如下:

旅游接待服务采购:公司旅游接待服务的采购中,公司需采购旅游接待服务,公司选取有影响力或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地接社以确保服务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由合作的地接社负责的服务项目,一般包括安排酒店、餐饮、旅游运输等综合服务。

对于飞机票、火车票等的采购,公司主要依据游客行程信息进行预订采购;对于酒店、餐厅、景点门票等的采购,则主要通过与酒店、餐厅、景点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予以采购。

公司的供应商主要包括酒店、餐饮、航空公司或机票代理商、地接社等。上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包括酒店住宿、餐饮、景区门票、机票、游客接待服务、旅游线路产品等。上述供应商采购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旅游行业经营惯例,以市场化方式进行经营运作。

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存在如下情形: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

公司的运营模式符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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