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华清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华清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华清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志国、房忠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河北华清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公告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
案。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河北华清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2025 年 6 月 13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路凤祎主持,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方,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862,6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03%。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出席的股东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2,862,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2,862,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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