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2434 证券简称:明易达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理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明易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新设独
立的银行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于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结束前与主办券商及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数量。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七条 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先经资金使用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但单笔超过30万元的需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如下行为:
(一)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三)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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