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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8 16:33:30 股吧网页版
硕博电子: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硕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长沙硕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5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长沙硕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硕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硕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硕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1)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2)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23 年 5月 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38.75%股份的股东郭彦蕊书面提交的《关
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提议函》,提请在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
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提名吴国良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免去刘占军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股东郭彦蕊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郭彦蕊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除了增加前述临时提案外,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
不变。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9:00 在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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