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23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7年6月26日第一届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7年7月12日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它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执行,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必须遵守公司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二条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五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2、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3、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十六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1、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辞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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