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上刊登了《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黄一新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8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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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亦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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