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7
证券代码:872438 证券简称:金恒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6 月制订,经 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第 1 次修订,经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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