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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17 17:14:07 股吧网页版
金恒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17


证券代码:872438 证券简称:金恒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7 年 6 月制订,经 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第 1 次修订,经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
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六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并由财务部向公司经理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2、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5、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由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其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四)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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