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7
证券代码:872438 证券简称:金恒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7 年 6 月制订,经 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第 1 次修订,经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一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 公司与第二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二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不将下列各方视作关联方:
(一)与公司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公司的行动自由;
(二)仅仅由于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仅仅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合营者。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