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7
证券代码:872438 证券简称:金恒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7 年 6 月制订,经 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第 1 次修订,经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金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它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执行,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必须遵守公司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2、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3、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十六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1、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2、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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