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2444 证券简称:浩鸿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没有规定,
但董事会认为事情重大,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股东会召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l/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七条 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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