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2444 证券简称:浩鸿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或统称“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及开具保函提供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个人或部门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
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之子公司;
(四)公司之联营公司。
第七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
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反担保方案等内容;(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反担保提供方的基本资料及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及/或用作反担保的财产的权属证明;
(七)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资料。
第十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四)有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偷税、漏税等不良资信记录的,且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六)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且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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