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1-29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大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大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大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山东大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内容,本所就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适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挂牌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1、申报文件显示,公司因未办理完毕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导致公司日常经营场所未能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日常经营场所是否属于《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或特殊建设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消防验收(不含消防备案)。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就公司消防事项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
答: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生产车间及办公区域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司的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进行了沟通,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实际控制人王皓先生出具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驱动轮和引导轮等工程机械用铸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为驱动轮、引导轮、前叉、后座、凸型钢、挖斗、斗齿及其他配件。公司正在使用的土地、办公场所和织造车间均不属于“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故公司日常经营场所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已废弃)解读,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主要是指在同一作业场所内,发生爆炸、火灾、有害物质泄漏等事故能量伤害范围超过10人以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工业企业,如从事食品、机械、家具、木制品、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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