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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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24 号
关于对安徽省明堂山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省明堂山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明堂山), 住所地:
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河图镇。
韩华, 男, 1964 年 10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韩蒋峰, 男, 1981 年 5 月出生, 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 明堂山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12 月 8 日, 公司召开董事会,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派预案》, 拟以公司总股本 5000 万股为基数, 向现有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 2021 年 12 月 24 日, 公司召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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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2022 年 1 月 24 日、 1 月 24
日, 公司自行向 2 名在册股东派发现金股利 300 万元。 明堂山未及时
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并披露, 后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补充披露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明堂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七条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的规定, 构成权益分派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韩华、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韩蒋
峰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
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
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明堂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韩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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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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