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2450 证券简称:明堂山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省明堂山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转让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保;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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