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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1-06 18:08:31 股吧网页版
爱申特: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1-06


公告编号:2020-001

证券代码:872457 证券简称:爱申特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的相关情况

(1)2019 年 11 月 27 日,吴建政与向锷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双方约定吴建政拟向向锷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一致同意解除双
方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的全部条款
不再执行,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月 25 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2)2019 年 11 月 27 日,刘瑞明与向锷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双方约定刘瑞明拟向向锷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一致同意解除双
方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的全部条款
不再执行,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月 25 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3)2019 年 11 月 27 日,杜贵平与向锷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双方约定杜贵平拟向向锷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一致同意解除双
方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的全部条款
不再执行,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月 25 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4)2019 年 11 月 27 日,何春华与向锷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双方约定何春华拟向向锷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一致同意解除双

公告编号:2020-001

方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的全部条
款不再执行,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12 月 28 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基本内容

2019 年 11 月 27 日,受托方向锷(下称“乙方”)分别与委托方吴建政、委托方杜贵
平、委托方刘瑞明、委托方何春华(以下统称“甲方”)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委托方吴建政、委托方刘瑞明、委托方杜贵平与受托方
向锷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委托方何春华与受托方向锷
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其中的全部条款不再执行,对双方不
再具有约束力。双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至本解除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均遵守《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存在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双方不就《表决权委托协议》互相主张任何权利、权益。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签署后,向锷个人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数由原来的9,259,200股减少到4,728,313股, 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由原来的90%减少到45.9595%。本次变动不会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上述协议的签署属于股东协商自愿,对公司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吴建政与向锷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2、杜贵平与向锷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3、刘瑞明与向锷签署的《表决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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