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2457 证券简称:爱申特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己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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