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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4 18:11:56 股吧网页版
爱申特: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4


关于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吴丽萍律师、廖梓平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上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股转公司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十三项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12: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向锷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决定召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9,56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了上述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具备出席会议的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已
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以下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1. 审议《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审议《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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