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28
公告编号:2018-041
证券代码:872457 证券简称:爱申特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情况
2018年12月28日,何春华与向锷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何春华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限售股股份(1,011,154股)转让给向锷,标的股份在协议签署日尚处于限售状态,双方暂时无法完成股份转让,何春华同意将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向锷行使。2018年12月28日,双方就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何春华不可单方面撤销该委托。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2018年12月28日,委托方何春华(下称“甲方”)与受托方向锷(下称“乙方”)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限售股股份(1,011,154股)对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乙方行使,且甲方不可单方面撤销该委托。协议核心内容如下:
1、委托范围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中,根据乙方自已的意志,行使委托股份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②对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根据自已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公告编号:2018-041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3)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就公司召开的每次股东大会,甲方应当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乙方出席股东大会并根据乙方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4)甲方可以自行参加公司的相关会议,但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就委托股份另行行使表决权。
2、委托期限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票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止。
3、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及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其滥用甲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而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三、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签署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向锷、杜贵平、吴建政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数由原来的5,659,027股增加到6,670,181股,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由原来的55.01%增加到64.83%。向锷个人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数由原来的2,845,960股增加到3,857,114股,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由原来的27.66%增加到37.49%。本次表决权委托,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何春华与向锷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2、何春华与向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广州爱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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