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美悦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1163 号
致:芜湖美悦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芜湖美悦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芜湖美悦酒店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6、公司 2024 年 5 月 14 日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天衍禾律师 美悦股份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平台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取消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7、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原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因工作安排变化,
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取消原计划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审议通过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
载《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户,共代表股份 6,975.6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10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财务总监朱晓东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户,共代表股份6,975.6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100%。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
天衍禾律师 美悦股份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31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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