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461 证券简称:山东京普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 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及《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
议,行使《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赋予的职权。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董事会及其成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二)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能力和经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如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7)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8)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具备董事资格并具备:
1、正直和责任心。董事会成员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 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董事会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己行为负责。
2、敏锐的判断力。董事会成员应具备能够对各方面问题做出明智的、成熟的判断能力。
3、财务知识。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公司的财务业绩,董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4、团队意识。董事应重视董事会整体的业绩,乐于倾听他人意见,具有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愿意以公开讨论的方式提出一些尖锐的问题。
第四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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