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461 证券简称:山东京普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 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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