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461 证券简称:山东京普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虽不足 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余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半数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
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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