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1-30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0一七年四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Tel:0755-36866600 Fax:0755-36866661
关于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6】盈深法意字第1825号
致: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荷花卉”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荷花
卉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就本次挂牌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中荷花卉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地检查验证,保证本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中荷花卉在其出具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中荷花卉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5.在本补充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荷花卉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陈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荷花卉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使用过的术语与简称一致。
8.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荷花卉本次挂牌的申报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提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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