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2471 证券简称:林海生态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和授权。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事项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
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对外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外)低于上述标准、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由董事长决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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