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林海生态: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2471 证券简称:林海生态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明确监事会职责,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会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尚在任职期间的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自配偶和直系亲属;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在任职期间,监事出现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存在本条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主动离职。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自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会组成,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
力。

第七条 监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二)有权了解和查阅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公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报告,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四)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六)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违法行为、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的行为或重大失职行为,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更换董事或解聘总经理的建议,并经监事会表决后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

(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八)必要时,监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