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72475 证券简称:知韬股份 主办券商:第一创业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
需回避表决,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
责,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 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二) 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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