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72475 证券简称:知韬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
无需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上
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
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拟成交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交易人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借款总额或向金融机构/其他人士借款金额
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以上的贷款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十) 公司面临恶意收购且情况并非紧急时,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
规未予禁止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二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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