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72475 证券简称:知韬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
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
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的;
(七)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者证
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的;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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