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冠股份: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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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8
公告编号:2024-011
@愤慨Z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下称 “ 本所” 〉接受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 “公司” )委托, 指派本所李征律师、 贾春玉律师出席了公
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 “ 本次股东大会 ” 〉,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 〉进
行了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
相关会议文件予以审查、 核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 地点、 会议议题、 会议出席 对象及联系地址、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公告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 通知了各股东。 会议通知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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