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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5:40:21 股吧网页版
长林管道: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72482 证券简称:长林管道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未能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主动离职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改选董事的股东会选出新任董事之日止。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选举出新的董事之日止。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提名董事候选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二)所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务,有助于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和有序运作。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选举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和监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股东会披露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五)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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