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26
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872485 证券简称:江苏佑风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江苏佑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8月2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佑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 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江苏佑风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
主办券商备案。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
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
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
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
公告编号:2019-027
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
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或者达到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比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自权益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2个转让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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