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2488 证券简称:广物木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广东广物木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广物木材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广物木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规范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工作
行为,保证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广物木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董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经理办公会议
第七条 经理议事实行会议制。
第八条 经理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公司经理定期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经理层成员;列
席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列席。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部门人员。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 3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向经理会议主持人请假。
公司经理临时会议在总经理认为必要或有紧急事由时召开。
第十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会
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有重大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
(五)遇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缺席时,由总经理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经理会议。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可以列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参会人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需提前向总经理请假,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也同时提出。
第十二条 经理会议议题,包括本细则中所载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所有重大
事项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议题由经理层成员提出,或由主办部门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议题,提出议题安排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确定。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提案人需组织主办部门对所提议题进行充分酝酿,提交完整的议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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