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博瑞翔(北京)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的
法律意见书
致:联博瑞翔(北京)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博瑞翔(北京)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博瑞翔”)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联博瑞翔(北京)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及《联博瑞翔(北京)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以及备查文件目录等。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9
时在联博瑞翔(北京)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施能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有 3 名,代表公司股份11,60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审议《2022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2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23 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9、审议《预计 2023 年度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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